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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支撑作用,我站建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库的管理,我站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3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广西工程造价咨询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应急和评审类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区质安监总站作为专家库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质安监总站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放,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利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本级专家进行日常管理。
专家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加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工作领域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教学、科研、其他等9类;专业特长划分为质量、安全、检测、应急、评审等5类。各类专业特长具体如下:
质量类: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暖通、给排水、电气、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勘察、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网架结构安装工程、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地下暗挖及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管道燃气工程、地基基础、加固处理、资料管理。
安全类:模板支架、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机具设备、脚手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深基坑、高切坡、消防安全。
检测类:建筑材料(常规材料、防水材料、道路材料)、地基基础、基坑监测、主体结构、可靠性鉴定子专业、钢结构、门窗幕墙、电气智能、建筑节能、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起重设备、鉴定、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防雷装置、质量体系管理。
应急类: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抢险救灾。
评审类: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绩效、ISO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质量技术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起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5年),具有相应的(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和表达能力。
(五)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的入选和聘用: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之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个人申请。
(二)入库申请。专家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填写《广西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推荐申请表》(见附表),并将本人彩色证件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等扫描上传。
(三)网上测评。专家自行进行网上专业技术能力测试评价。
(四)网上审核。区质安监总站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专家个人申请资料及能力测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基本条件后即可入库;专家入库信息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主页面公布。
(五)证书打印。专家实行聘任制,期限三年;入选专家可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聘书。
(六)继续教育。专家聘用期满,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经区质安监总站核实可连续聘任。
(七)特殊人才聘用。特殊情况下,区质安监总站可对特殊人才直接聘用或先试用后再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补办入库手续。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区质安监总站的安排,可参加以下工作和活动:
1、参与起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的政策法规;
2、参与编制、审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地方标准;
3、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方面的调研、检查、督查;
4、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咨询;
5、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投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6、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
7、担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的培训师资;
8、参与区质安监总站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其他技术管理活动。
(二)专家开展安排的工作和活动时,其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的专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服从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区质安监总站安排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参与专家活动时,应公正廉洁,保守工作秘密,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
(四)专家应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自己所参与专家活动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五)尊重科学,顾全大局,维护我区专家库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全区资源共享。有关单位需要使用相关专业的专家时,经区质安监总站同意,可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的日常考核:
在聘用期内,区质安监总站根据专家的职业道德表现以及参加专业技术的工作质量、纪律和频次等进行量化考核,并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专家的考核结果是抽取专家参与工作和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家的监督管理: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质安监总站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予以通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或其它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六)索取或者接受与检查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程序:
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专家本人可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库申请,经区质安监总站核实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活动,并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和提供工作中的便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质安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